自2016年8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陸續開展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為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將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納入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那么哪些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開專票?哪些事項需要注意?
七類小規模納稅人
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自2016年11月4日起,在全面范圍內開展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鑒證咨詢業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將鑒證咨詢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也就是說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等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自行開具。
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